台北市一名男子因對妻子家暴加上婚外情被發現,都各簽下字據表明願賠償妻子,但離婚後卻一概不認帳。前妻因此提告,要求男子履約支付300萬元。最高法院判決男子須依約賠償偷腥、賣房、離婚等費用共300萬元確定。
判決書指出,黃姓女子與陳姓男子於民國100年1月結婚,卻常被丈夫家暴。黃姓女子主張,101年1月底被陳姓男子打傷後,對方承諾賣掉天母房產會給她100萬補償。同年3月,陳姓男子婚外情被發現,為求原諒,簽下不再有婚外情的承諾書,但簽約後不到一個月又被抓到與其他人搞曖昧,再簽字給付100萬元罰款。由於兩人離婚後,陳姓男子所簽立的字據以及離婚給付款都沒有兌現,因此打官司索討300萬元。
法院審理時,陳姓男子主張,這些字據都是黃姓女子捏造的,對方還脅迫要拿刀砍他,他迫於無奈而簽下字條。高院認為,陳姓男子因通姦被發現,為安撫情緒而簽下切結書具有法律效力,而且沒有舉證受到脅迫,所以判決須賠償300萬元,陳姓男子不服上訴,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
(潘千詩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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